上海公司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律师信息
申云-上海公司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申云律师

  • 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000866867

  •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全楼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上市公司的重组主要有几种方式 破产重组公司资质能保住吗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29日 来源: 上海公司纠纷律师   http://www.kyrsls.com/

  申云律师,上海公司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的重组主要有几种方式

上市公司主要有几种重组方式

一、收购兼并

在我国收购兼并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本文中所使用的收购兼并概念是上市公司作为利益主体,进行主动对外扩张的行为。

它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概念不同。“股权转让”是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层面上完成的,而收购兼并则是在上市公司的企业层面上进行的。兼并收购是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重组方式。

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另一个重要方式。在我国股权转让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行政无偿划拨和通过收购控股股东等形式。上市公司大宗股权转让后一般出现公司股东、甚至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变动,从而引入新的管理方式,调整原有公司业务,实现公司经营管理以及业务的升级。

三、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

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将其本身的一部分出售给目标公司而由此获得收益的行为。根据出售标的的差异,可划分为实物资产剥离和股权出售。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作为减少上市公司经营负担、改变上市公司经营方向的有力措施,经常被加以使用。在我国上市公司当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上市初期改制不彻底,带有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为以后的资产剥离活动埋下了伏笔。

四、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资产置换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行为。资产置换被认为是各类资产重组方式当中效果最快、最明显的一种方式,经常被加以使用。上市公司资产置换行为非常普遍。

五、其他

除了股权转让、兼并收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基本方式以外,根据资产重组的定义,笔者认为我国还出现过以下几种重组方式:国有股回购、债务重组、托管、公司分拆、租赁等方式。因篇幅关系,在此不一一赘述。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壳”重组和MBO不是一个单独的资产重组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都是“股权转让”重组的一种结果。配股不是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因为配股过程中,产权没有出现变化。虽然在增发股份的过程中产权发生了变化,但根据约定俗成,把增发股份当作一种融资行为,而不当作资产重组行为。上市公司投资参股当中的新设投资属于上市公司投资行为,而对已有企业的投资参股则是“兼并收购”的一种。

并购重组锁定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上市公司主要有几种重组方式上市公司在进行资产重组的时候要根据法律规定来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不然会受到处罚。关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内容还有很多很多,如需要详细了解清楚当事人可以通过找律师进行咨询指导。

破产重组公司资质能保住吗

破产重组公司资质能保住吗

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在破产重整方案获得股权的同意和法院的批准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继续经营,公司的资质就能保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以上知识就是对“破产重组公司资质能不能保住”问题进行的解答,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在破产重整方案获得股权的同意和法院的批准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继续经营,公司的资质就能保住。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Copyright 2018-2024

上海公司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