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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小企业重组要注意什么问题 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4日 来源: 上海公司纠纷律师   http://www.kyrsls.com/

 申云律师,上海公司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在我国中小企业重组要注意什么问题

  在现在由于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所以中国的中小型公司也像雨后春笋一样。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正常的运营,盈利,更多的公司是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者兼并。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在我国中小企业重组要注意什么问题的相关内容。




  一、在我国中小企业重组要注意什么问题


  企业重组注意事项有三条 ,一、切忌政府;拉郎配;行为。二、切莫忽视技术改造和产品提档升级。三、要舍得淘汰落后产能。


  企业重组应注意的风险,一、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三、税务方面的风险 四、可能的诉讼风险


  二、公司重组的目的


  1.筹集资金、寻求未来发展


  2.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营运成本


  3.收购、合并业务,确定行业地位


  4.扩展营销网络,增加产品市场占有率


  5.分拆业务上市


  6.充分利用未来税收利益


  7.实现最佳资源分配


  8.发挥协同效应


  三、公司重组遵循的原则


  企业在重组的同时应该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全面性,这样有利于企业的全面发展。


  1.合法性原则


  在涉及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其他物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购销、租赁、承包、借贷、运输、委托、雇佣、技术、保险等各种债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时,毫无疑问的是只有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避免无数来自国家的、部门的、地方的、他人的法律风险。


  2.合理性原则


  在组合各种资产、人员等要素的过程中效益始终是第一位的。其次是合理的前提--稳定性。只有稳定衔接的基础上才能出效益。再次是合理地操作--诚信原则。只有诚信地履行并购协议,才能让重新组合的各个股东和雇员对新的环境树立信心。


  3.可操作性原则


  所有的步骤和程序应当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可以操作的,或者操作所需的条件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创造的,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和事实障碍。


  4.全面性原则


  要切实处理好中国企业的九大关系--党、政、群、人、财、物、产、供、销,才能不留后遗症,否则,后患无穷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在我国中小企业重组要注意什么问题的全部内容。公司的运营是一个细活,容不得半点马虎,特别是那些大型公司,那些有意愿开设公司的要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相关税收政策文件对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股权置换、债务重组等并购重组交易的适用主体、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所得税递延方法以及合规性的程序遵从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主体适格问题


  企业在实施并购重组并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困扰就是一方交易主体是自然人该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的原投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企业,在分立过程中自然人也是一方交易主体,但是财税[2009]59号并没有明确该类交易主体形态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颁行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似乎也为自然人参与的并购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设置了障碍。


  4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股权收购中的转让方、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及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修改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第三条的规定。


  由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没有被废止,交易各方仍需要满足同时执行一般性税务处理或者同时执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因此,在股权收购、企业合并和分立交易中,尽管其他交易主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但由于存在自然人一方交易主体,其他法人主体是否可以申请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优惠待遇仍然不够明确。企业在实施重组交易时,应当妥善进行税务筹划安排,适当拆分交易,同时与税务机关保持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争取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并防范税法合规性的风险。


  二、关于一项交易符合多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优选问题


  一项重组交易往往可以理解为不同种类的交易类型。例如,集团企业在其内部子公司之间实施资产重组的,可以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划转、以股权支付为对价的资产转让等三种不同的交易路径,每种交易方案都有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结合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分析和比较不同的交易方案,选取最有利于降低税负成本的方案进行并购重组。


  三、确保符合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将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政策的审批事项取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8号公告也不再执行59号文件的申报备案和4号公告的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做法,而是直接改为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的方式。


  尽管税务机关已经将优惠政策适用的申报方式充分简化,但是,拟实施重组交易的企业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优惠政策时仍然要注重依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报告义务,避免因程序不合规而导致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瑕疵的风险,特别应当注重的程序性因素主要有申报主体的确定、申报的时间和期限、申报的具体内容等等。







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核心内容: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混合重组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务重组的方式。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这里的现金是指货币资金,即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例如债务人积欠债权人100万元债务,在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偿还80万元,余款不再偿还,这种情形表明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100万元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非现金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例如,债务人经固定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收到的不是债务人偿还的现金,而是固定资产。


  三、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值得注意的是,以债务转为资本用于清偿债务,对于股份制企业法律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因此,股份制企业以债务转为资本用于偿还债务时,只有在满足国家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将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除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如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同意延长债务偿还期限但要加收利息、同意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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