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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的职权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29日 来源: 上海公司纠纷律师   http://www.kyrsls.com/

 申云律师,上海公司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一般出现在公司申请破产的时候,通常情况下,破产是向法院申请的,法院有权组织公司的债权人进行债权人会议。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的职权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集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2、会议的决议。


  决议的方式。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是指破产法第84条关于通过重整计划的规定和第97条关于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规定。


  (2)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一旦决议依法定程序获得通过,各债权人不论是否出席了会议,不论是否参加表决,也不论是否投票赞成,都当然地受到决议的约束。


  对决议的异议。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这里所说的;违反法律规定;,解释上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常见的情况有:决议内容违法;决议程序违法;会议程序违法;因其他违法情事,导致产生决议的程序不公,或者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对于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法提出的裁定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以后,认为决议确有违法情事,请求有理的,应当裁定撤销该决议。


  决议的记录。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决议未通过的补救。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者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债权人会议对这些事项久拖不决而造成财产的无谓消耗,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对这类决议进行裁定时,应当在充分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方案,并以裁定的形式加以公布。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债权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可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担保人。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应在五日内转告担保债权人和被担保债权人,使他们知道债务人经济恶化、行将破产的情况。如果担保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债务,那么债务人的担保债务即被免除。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的职权的内容,由此可知,其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等。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

企业破产,应当组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了结破产企业未了结的事项。清算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同时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在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及中介机构中指定,人民银行分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依据法律规定,清算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企业主管部门。1、提供相关情况,便于开展工作;2、分担破产企业职工的来访接待和审结后的部分职工安置;3、处理破产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   二、 国资局、财政局。1、破产企业资产的评估、立项、确认;2、国有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投资损失的确认;3、应收款的确认、回收;4、企业破产过程中财务活动的管理、监督。   三、 社保局。1、破产企业劳资关系的确认;2、企业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数额的确定;3、职工安置费用的确定;4、在职和离退休职工的处理。   四、 税务局。1、核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数额;2、向清算组出具破产企业的完税票据;3、注销破产企业的税务登记。   五、 土地局。1、确认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2、核实破产企业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3、对破产企业土地评估工作的立项和确认。   六、 审计局。1、审计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2、调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3、审查破产原因,查清破产。   七、 工商局。1、提供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2、提供破产企业登记情况;3、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终结时注销企业登记。   八、 经贸委。1、帮助企业制定破产预案;2、提供政策咨询;3、协助清算组做好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工作;3、掌握破产清算、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及监督清算组成员的工作。   九、 银行。1、清理借贷、担保;2、终止清偿、业务结算。   十、 其它部门,如:三资企业破产,外资局可参加破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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