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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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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如何组成?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属性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29日 来源: 上海公司纠纷律师   http://www.kyrsls.com/

 申云律师,上海公司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清算组如何组成?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属性

  公司解散后, 还待清算组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才告终止。清算中的公司, 其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便于清算, 相应地, 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存在于清算范围内, 而不得从事非以清算为目的的其他法律行为, 但是其法人资格依然存续, 即与解散事由出现前的公司系同一人格, 其仍应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以及参加诉讼活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不难得出这一结论的。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 24 号批复也明确指出原有公司与清算公司是同一法律主体。该批复规定: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 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 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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