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律师信息
申云-上海公司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申云律师

  • 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000866867

  •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全楼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应承担什么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反悔是否可行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4日 来源: 上海公司纠纷律师   http://www.kyrsls.com/

  申云律师,上海公司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应承担什么责任

学校是从事教育的专门机构,是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由此可以看出,政府、社会所办学校都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其在民事活动中不仅能够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而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

第二、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学校应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监护”。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根据《民法通则》[2]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述规定指明了我国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但其中并没有包括学校。从指定监护人的产生看,其范围也以法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为限,因而我国指定监护人也不包括学校在内。很显然,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监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从社会效果上看,如果确立了学校的监护制度,也是弊多利少。一、学校承担监护,导致学校精力分散,不利于学校充分履行教育。二、一旦发生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家长及其他监护人要求学校承担赔偿损失的无过错,使学校频繁地陷入纠纷和讼累中,并丧失了大量教育经费。三、学校可能同时成为致害学生和受害学生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承担双重。从间接后果看,可能造成的情形有:1、学校为避免纠纷发生屡出怪招,广大学生难以获得全面教育,受教育权受损。2、承担监护使学校成为监护人,履行同父母一样的保护义务,使过分严密保护未成年人的观念加强,学生通过学校组织校外活动获得锻炼的机会减少。3、承担监护造成人力、物力、经费不足,使学校无力进行教育改革,转变教育观念。4、家长、社会和法律给学校过重压力,不给教育宽松环境,使教育事业举步维艰,制约教育的活力。[3]

那么,学校与在校学生在法律上是什么关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9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故监护人与学校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委托教育管理关系,这种关系不能等同于或代替监护关系。在委托期间,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被委托职责,有过错的,应承担。

第三、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

根据学校的性质以及学校与在校生的关系,笔者认为对在校生的人身损害的赔偿应坚持如下原则:

过错或过错推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此条规定,对学校实行的是过错和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方面的损害而承担民事。所谓过错推定,是介于过错与无过错之间的一种方式,亦即指法律规定侵害人就其所致的损害后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负赔偿。从本质上讲,过错推定是过错的补充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减轻受害人举证的难度,更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学校来说,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首先应从学校的职责方面看,如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且这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学校就应承担过错。这里尤其要注意学校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义务。所谓相当注意义务,即根据通常预见水平和能力,应当预见潜在危险或应认识到危险结果的义务。如果学校应当预见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就是未尽相当注意义务。如果学校尽了相当注意义务,就可以免责。

公平原则

公平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的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第四、构筑承担赔偿的合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民事的事业法人。在这里,独立承担意味着其应当承担的无法转移予其他部门,事业法人又意味着其经费的有限,因而,在操作时必然产生价值的冲突,即如果完全由学校独立承担,必然会抑制教育的发展,如果学校不承担,必然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许多学校向保险公司投保险是较为科学和可行的一种做法。学校可按学生人数缴纳保险费,保险费也可分等级投保,多投多赔。一旦发生事故,学校若负有即向保险公司申报。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将学校的转化成了社会,既有利于保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又能够避免因此给学校带来的重创,应该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强制学校必须为在校学生投保。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反悔是否可行

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后能不能反悔

案情:

2013年12月9日,黄*雇请蒙*上山为其砍伐木头,当天被砍倒的一根木头压中身体不治身亡。事发后,蒙*的家属与黄*自行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黄*分期共赔偿死者家属68000元;先支付8000元丧葬费,2014年春节前再支付5000元,其余的款项于2014年底全部赔偿清楚。2014年春节,黄*按协议规定将5000元支付给蒙*家属,却遭到了拒绝。蒙*家属反悔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参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20000元。

审判: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因此,对蒙*的死亡,雇主黄*应承担民事赔偿。事故发生后,蒙*的家属与黄*自愿达成了一个赔偿协议,该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公民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害他人利益,应按照合同法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不能任意反悔。遂依法判决由黄*按该协议内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赔偿蒙*家属68000元。

评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效力的争议,审判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当事人均可反悔。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否具有合同的效力,法无明文规定。而且从人身损害赔偿的性质来看,它是一种侵权。侵权是侵权行为人对国家所负的,应负何责是基于法律的直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个人的意愿。因此,当事人对赔偿义务人的应负进行约定进而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行为,在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强制义务,所以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反悔。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当事人不得反悔。当事人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行为不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正是当事人所意欲追求的后果,是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协议各方均应受协议约束,不能自食其言,轻易违反自己的承诺。而且,根据诚实信用,当事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真诚老实、恪守信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效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也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反悔。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达成,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只要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即应给予恳定性评价,当事人反悔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既然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一种合同,则在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和可撤销的事由的情况下,应允许当事人反悔,提出所订立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达成后,如果赔偿义务人违反协议、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相应地赋予赔偿权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赔偿权利人得依-原侵权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中,如果赔偿义务人先违反协议,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法院可以有条件的允许赔偿权利人反悔,然后依-原侵权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赔偿义务人在履行义务时遭到拒绝,赔偿权利人首先反悔,要求解除合同这一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知识就是对“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后能不能反悔”问题进行的解答,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如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Copyright 2018-2024

上海公司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