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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如何理解合同违约赔偿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14日 来源: 上海公司纠纷律师   http://www.kyrsls.com/

  申云律师,上海公司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

  《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

  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如何理解合同违约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在构成要件上有以下4个方面:

  1、违约行为。即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这是违约损害赔偿的首要条件。它通常表现为拒绝履行、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履行等形式。必须注意的是违约行为只能发生在合同关系中,违约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由于对特定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承担任何义务,因而不能成为违约行为的当事人;其次,违约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2、财产权利损害的事实。这种事实,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即加害人的违约行为实际上已经给对方造成财务的减少、灭失、毁损或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违约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必须是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且必须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违约行为的直接影响所及范围,超出该范围,不认为是间接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规定的前一句确立了完全赔偿原则,后一句是对可得利益的表述,也是对间接损失赔偿的最准确表述。因此,在合同中,既要赔偿直接损失,也要赔偿间接损失。

  3、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属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它解决的是能否构成的问题。

  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相对应的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解决的是赔偿范围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后段规定;赔偿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规定即可预见性规则。此规则是最主要的限定赔偿范围的规则,适用此规则应注意几点:预见的主体必须是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不是非违约方一方或债权人。预见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确立为;订立合同时;,而不是;违反合同时;。预见的内容,国际上通常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只要预见到损害的类型就可以了;

  另外一种是除了损害的类型要预见到以外,损害的数额也要预见到。我国可以参照第一种做法,即只要求预见到损害的类型,对损害的具体数额不要求一定预见到。对适用可预见性的标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这个;应当预见到;实际上采用的是客观标准,也就是一个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在该位置上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注意:《合同法》在违约规则原则上无过错原则即严格原则;无论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对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例如《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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