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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5年改判无罪后国家赔偿可以申请赔吗?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4日 来源: 上海公司纠纷律师   http://www.kyrsls.com/

  申云律师,上海公司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坐牢5年改判无罪后国家赔偿可以申请赔吗?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受到一些冤假错案审判的待遇后,通常是可以在经过一段的时间内要求国家赔偿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坐牢5年改判无罪后国家赔偿可以申请赔吗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坐牢5年改判无罪后国家赔偿可以申请赔吗

  坐牢5年改判无罪后国家赔偿可以申请赔偿。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利益的法定时期,超过该时期的,权利人即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也不再加以保护,因此,受害人提起国家赔偿应在有效的诉讼时效内进行。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从侵权事实被确认之日其计算。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据我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赔偿义 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二、可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

  1、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


  7、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三、冤案国家赔偿的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赔偿详细天数的计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若判决为缓刑,则送达判决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若判决为实刑,则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交付执行,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此状态一直持续到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释放,则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C到时间点D,只对被告人被执行的刑期进行赔偿。


  6、2010年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决定院赔偿冤假错案当事人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当事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张贴公告的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是什么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能时,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这种情况我们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那么我们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是什么

  按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程序,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由于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实行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原则,其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时得到赔偿。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通称协商程序或协议程序,即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先行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从而达成赔偿协议,解决赔偿争议。但是,实行这一原则有一例外,即赔偿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时,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存在,赔偿请求可能依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的,赔偿请求人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另一个重大区别是在审理机构方面,行政赔偿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行政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刑事赔偿则是由人民法院特别设立的赔偿委员会审理。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这是因为刑事赔偿涉及的国家机关较为复杂,其中,既有主持赔偿争议解决的人民法院,也有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既是赔偿义务机关,又是主持解决赔偿争议,决定是否赔偿的机关。尽管主持解决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和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并非同一个人民法院,但他们毕竟同在人民法院系统,这似乎有悖于;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古老的公正法则。同时,人民检察院本是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而在刑事赔偿中。人民检察院则要作为当事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这些特殊情况决定了刑事赔偿不能作为一般的案件对待,由人民法院既设的任何一个审理机构处理。因而,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刑事赔偿由人民法院特设的赔偿委员会来处理。


  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三、国家赔偿条件

  1、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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