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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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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保密协议书最细版 外资并购在立法上的不足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4日 来源: 上海公司纠纷律师   http://www.kyrsls.com/

  申云律师,上海公司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股权收购保密协议书最细版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公司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如果股东之间想要将股权转让也是可以的,但为了避免纠纷的出现,通常会需要签订保密协议书。那么,关于股权收购保密协议书最细版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股权收购保密协议书最细版


  甲方: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实业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实业有限公司拟受让甲方在四川省**************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双方现就该股权转让中的信息提供及信息保护,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密范围


  1.1保密信息: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任何一方以书面文字、信函、数据电文等形式向对方提供的,或者各方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进行协商达成的全部信息均属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①任何一方提供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报表、备忘、纪要、协议、报告、方案等各种文件;


  ②各方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谈判过程以及谈判内容,如转让价格、转


  让方式等,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


  ③任何一方知悉的对方或者目标公司的经营信息或者其他商业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计划、产品信息、商业渠道、客户信息等经营、技术、市场、资产等信息;


  ④其他与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有关并经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保


  密信息对待的其他信息。


  1.2以下信息不被视为保密信息:


  ①该信息可以通过各方以外的公开渠道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知悉; ②该信息在披露之前为知悉方合法拥有信息;


  ③该信息非因知悉方之故而成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④该信息由知悉方自行开发而非依赖保密信息的任何资讯; ⑤该信息由具有正当权利的第三者处合法获得,该第三者未负有保密义务。


  1.3保密信息披露


  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因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实施需要,向有


  关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司法机构、双方的法律、审计、商业顾问、公司股东、董事等披露的信息除外。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本协议各方及关联方均对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保密期限


  各方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目标公司股权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2


  年对应阳历日止。


  第四条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3.1各方确认,仅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范围内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且在使用对方保密信息时,将若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般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2未经其他各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者转让保密信息。


  第五条争议及解决


  4.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陈述与保证,其他各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可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


  4.2有关本协议的纠纷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附则


  5.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5.2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股权收购保密协议书最细版的内容,股权收购保密协议主要是写清楚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各方的陈述与保证、争议及解决纠纷的方式等。有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专业律师咨询。





外资并购在立法上的不足

  核心内容:我国外资并购在立法上有哪些不足我国外资并购在立法上的不足可以表现为多法并存且缺乏协调性、外资并购预警机制未完全建立、缺乏防御外资恶意并购的规范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我国外资并购在立法上的不足。


  我国外资并购在立法上的不足:


  一、多法并存且缺乏协调性


  我国现存外资并购立法的最大的不足就在于多法并存且相互矛盾,缺乏协调性。现有外资并购立法,有的散见于对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中,表现出高度的概括性、原则性;有的以并购客体所有制性质及企业组织结构不同进行规范,表现出高度的单一性。


  外资企业法、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工商注册制度、税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在并购问题的价值取向、定义标准和控制程度上不够协调。


  二、外资并购预警机制未完全建立


  外资并购的预警机制是指通过考察外资并购对本国的投资规模、结构、产权形式对其本国经济增长、持续发展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并及时提供警示的机构、制度、网络、举措等所构成的有机系统。


  外资并购预警机制着眼于对并购风险的监控,从制度层面上讲,构建一套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预警制度,将会筑起一道国家经济安全的防火墙。从实践角度上讲,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有机的外资并购预警机制,因此原本有效的法律不能实现立法的原意。


  三、缺乏防御外资恶意并购的规范


  外资对于中国内地企业的并购完成后,往往有两种做法:


  一是终止企业运营,以达到消灭竞争对手,获取国内市场份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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