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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案

添加时间:2018年9月24日 来源: 上海公司纠纷律师   http://www.kyrsls.com/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沧民二初字第160号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2004)沧民二初字第160号。
2.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
合议庭组成人员:
6.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4日。
(二)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3年11月,被告以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会务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委托项目执行机构的名义游说原告参与“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出于对世界遗产大会影响力的乐观评估和对世界性大会的信任,原告同意参加。被告遂以指挥所委托项目执行机构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书面授权书,授予原告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协同案“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江苏赛区的承办权和冠名权,并声称该项授权已经指挥部的同意和批准。以此为由,被告向原告收取管理费人民币20万元。但实际上,上述赛事并未获得批准,比赛不能举行。原告随后与被告多次交涉,但遭回避和搪塞。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获得“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的举办权,其对原告所作的授权是无效的。同时被告也未就该授权取得指挥部的委托和批准。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被告以此为由收取“管理费”无法律依据。已收款项应予无条件退回。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非法收取原告的管理费人民币20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8 820元(截至2004年6月12日)。
被告苏州b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授权书是有效的。早在2003年11月之前我公司即向指挥部申请要求批准我公司举办的“自然与人文景观(中国)博览会”及配套活动作为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的献礼活动,指挥部初步同意我公司的申请,并支持我公司尽早组织实施,2003年11月12日,双方签订授权书时,a清楚知道指挥部已经初步同意我公司的申请,完全可以“先上车,后买票”先操作起来,这一点从其提交的“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函”中其承认的内容得到印证,相关内容为:“a述称:2003年11月,指挥部与b公司共同向其游说参与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另外签订授权书时原告收到的章程初案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本章程为初步方案,最终须由风景名胜协会、指挥部正式批准,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组委会保留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是初定名称,2004年2月24日指挥部批准的“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是最终确定的名称,名称的变化并不改变二者的同一性,且此改变对赛事本身并无不利影响,最终确定名称显然较初定名称更符合世界遗产大会的格调与规格,并更易为公众所接受、认可,当然也更有利于承办方实现商业目标。
江苏分赛区的赛事如正常开展,所有商业回报均归a所有,对商业回报的乐观预计,应该是a承办赛事的原因,因为苏州是世界遗产大会的举办地,因而江苏分赛区的组织工作对我公司整体计划的实施具有极大的影响。但a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根据双方的约定在授权后多次催促a编制组织方案并及时实施具体操作,以便双方均能达到预想之商业目标,但a始终未按章程规定及我公司的要求组织赛事,给我公司工作造成非常大的困难和被动。我公司仍然多次催促其继续履行合同,组织好赛事,a总以各种借口拖延。2004年5月中旬,我公司突然接到a的委托律师发来的“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律师函称“赛事并未获得批准,a已被告知不能举行”,并要求退还20万元管理费。对此,我公司深感震惊,并立即与a联系,要求其继续承办赛事,并委托苏州九典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要求其5月31日前书面告知我公司是否继续举办,逾期不回复或回复不明确,视同拒绝承办。a逾期未予回复,我公司即另行与其他公司联系举办江苏分赛区赛事事宜,但至今尚未谈妥。a退出赛事,其毁约行为导致我公司赛事组织蒙受极大的负面影响,且不得不另寻合作伙伴,增加了成本支出,造成的损失远不止20万元,我公司将视最终结果来评估确定损失,以追究a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我公司作为大赛总承办单位,必然要支付大量的人力、财力以组织赛事,因此授权书中约定了20万元管理费。授权书是有效的,a毁约退出赛事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故请求法院驳回a要求我公司退回管理费并偿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然与人文景观(中国)博览会》,包括该博览会的配套活动都是由b公司以商业模式承办,资金自筹、盈亏自负,并须经指挥部批准成为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献礼活动。早在b公司正式书面向指挥部请示前的四个月,b公司即开始了配套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指挥部对b公司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未予以反对。以上事实由请示、批复予以证实。
2003年11月12日,b公司与a签订的授权书属于b公司所谓的前期准备工作的一部分。在该授权书中b公司以指挥部委托项目执行机构的名义向a明确:为配合2004年6月、7月在苏州举办的unesco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各项协同案已逐步展开。经b公司考察并报指挥部批准,同意a参与unesco第28届世遗会协同案——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授权原告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江苏分赛区的承办权及冠名权,a应向b公司提供管理费20万元及工商材料等文件,授权书自原告应提供的文件、款项完成之日起生效。并明确原告应遵守经各协同案主办者、指挥部批准的各相关协同案章程以及由此衍生的各项规定。以上事实由授权书予以证实。
授权书后附了b公司以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筹备委员会名义制定的章程初案。章程初案总则明确:大赛名称为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英文名称为china tourist image beauty contest,英文简称ctibc;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是由中央电视台、风景名胜协会、指挥部、b公司承办的全国性、大型的、权威性的文化公益活动;大赛采用统一报名方式,报名资料统一寄往大赛组委会,由组委会统一审核,并安排面试、初试地点,通知面试、初试;报名时间2003年11月15日至2004年2月15日,大赛由预赛(分赛区比赛)、全国复赛和总决赛三个阶段组成,由分赛区经过初选、初赛两个阶段,大赛组委会根据各分赛区比赛结果和选手整体状况共选拔30名选手到苏州参加复赛,大赛组委会将组织国际国内著名艺术家、著名导演、著名模特、著名经纪人、著名化妆造型师等担任大赛各阶段评委;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设立冠军、亚军、季军各1名,单项奖7名,冠军奖品总值不低于30万元,亚军不低于10万元,季军及单项奖不低于5万元。章程初案附则规定:本章程为初步方案,最终须由风景名胜协会、unesco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会务指挥部正式批准,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赛组委会保留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以上事实由章程初案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授权书签订后,a依约履行,并于2003年11月13日支付了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管理费20万元,当天,a即在中新网上发布一则消息:“据了解,经unesco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指挥部委托项目执行机构苏州b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考察并报unesco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指挥部批准,同意吴江a参与unesco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协同案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但消息发出之后相关授权单位马上以该赛事还没有得到指挥部的批准为由通知原告撤下消息。对于是哪一家单位将此事通知被告,双方在庭上陈述不一:a陈述是b公司通知的;b公司陈述:“我们是从指挥部得到消息,说赛事还没有得到批准怎么就对外宣传了。是指挥部直接和a讲的要求撤回该消息。”以上事实由信汇凭证、中新网网页、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此后,a一直在等待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赛事得到正式的批准。2004年1月14日,b公司向指挥部出具了关于举办《自然与人文景观(中国)博览会》并列入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活动序列的书面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是:为配合大会的举行,向海内外宣传苏州,b公司计划举办《自然与人文景观(中国)博览会》并策划准备了其他有关活动。《自然与人文景观(中国)博览会》将展示我国各地的申遗项目和著名旅游胜地以及苏州、苏州周边地区的园林风景区,进一步在更高层次、更广范围把中国以及苏州市的城市风貌展示给全球。另外,b公司还策划了“×××杯”世界遗产在中国摄影大赛;“×××杯”我与世界遗产全国少年作文与画信大奖赛;“×××杯”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上述几项内容已进行了约4个月的前期准备工作,与各合作单位已基本确定,方案已成熟,随时可以展开全面工作。故请示指挥部将《自然与人文景观(中国)博览会》及“×××杯”世界遗产在中国摄影大赛、“××x杯”我与世界遗产全国少年作文与画信大奖赛;“×××杯”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列入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活动项目序列。2004年2月24日,指挥部下达了关于同意举办《自然与人文景观(中国)博览会》的批复,批复向b公司明确:指挥部已经收到了b公司的请示,经研究同意《自然与人文景观(中国)博览会》作为向大会献礼的活动(包括此展览会的配套活动——(1)“我与世界遗产”全国青少年作文与画信大赛;(2)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3)“世界遗产在中国”摄影大奖赛)。该博览会的各项工作均由b公司按有关规定负责实施,资金自筹,盈亏自负。指挥部希望b公司能认真负责,保证质量,体现出苏州的良好形象。以上事实由请示、批复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批复出来后,b公司在庭上陈述马上就将批复内容通知了a,但a陈述b公司从来没有通知过其可以举办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2004年2月,b公司以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筹备委员会的名义编写了组织方案。组织方案综述规定:大赛名称为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英文名称为china tourist image ambassador contest英文简称ctiac,大赛定位是全国性的、大型的、权威性的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主办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待定),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指挥部、江苏卫视,承办单位b公司,媒体支持单位(待定),比赛时间为2004年3月至7月,预赛比赛地点在全国主要城市分赛区进行,复赛、总决赛将在苏州举行,并于2004年7月世遗会期间在苏州举办的大型晚会上举行颁奖仪式。组织方案的大赛章程(初案)部分规定:参赛选手可以就近在各分赛区组委会报名,在大赛组委会报名的选手,组委会按选手就近的原则提供给分赛区,由分赛区组委会统一审核,并安排比赛。报名时间:2004年3月15日至2004年4月30日,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设立冠军、亚军、季军各1名,单项奖7名,冠军奖100 000元,亚军奖50 000元,季军奖30 000元,单项奖10 000元。组织方案附件三是b公司以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小姐大赛筹备委员会名义制定的分赛区章程,分赛区章程规定,分赛区的比赛名称是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小姐大赛,英文名称为china tourist image beauty contest,分赛区比赛命名为“×××杯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小姐××赛区大赛”,承办商不得任意更改命名内容。该份组织方案被告在庭上先是陈述没有交给原告,后又陈述与分赛区谈的时候提供给分赛区的,但没有谈成;原告陈述没有收到过组织方案,组织方案与指挥部批复都是在起诉以后才拿到的。以上事实由组织方案、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2004,年5月8日,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受a委托向指挥部及b公司发函,称:2003年11月,指挥部与b公司共同向其游说参与“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但实际上该赛事并未获批准,a已被告知比赛不能举行,a随后要求b公司退回所收款项,但遭搪塞,交涉无果,因指挥部及b公司均未获得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的举办权,在此情况下,对a所作的授权是无效的,以此为由收取“管理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a要求对方于5月15日前退回a支付的20万元。以上事实由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予以证实。
2004年5月17日,指挥部委托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发函给a,称:2004年2月24日,指挥部授权b公司举办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b公司自筹资金、自负盈亏,a与b公司的经济纠纷,应依法与b公司解决。指挥部从未派人就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事宜前往a进行任何形式的游说。以上事实由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予以证实。
因原、被告双方对于20万元管理费是否要退回存在争议,故原告诉至本院。
(四)判案理由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1.原、被告所签的授权书有效。b公司以商业模式承办的自然与人文景观(中国)博览会及其配套活动,在性质上都属于向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献礼的活动;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的赛事名称中并没有冠以unesco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的专用名称。作为unesco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举办方的指挥部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批准这样的活动成为向大会献礼的活动。
2004年1月14日b公司写给指挥部的请示中明确其已进行了约4个月的前期准备工作,这说明b公司曾经就其所做的前期准备工作与指挥部沟通过,指挥部在知道之后并未明确表示反对,并于2004年2月24日作出了关于同意举办自然与人文景观(中国)博览会的批复,这些行为应视为指挥部同意b公司在正式批复出来之前进行前期准备,换言之,在2004年1月14日书面请示前四个月,指挥部与b公司间就由b公司举办自然与人文景观(中国)博览会的配套活动作为大会献礼活动一事已经在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指挥部是不会在正式批复出来前将配套活动概括性地授权b公司先行操作起来。2003年11月12日的授权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签订的,授权书的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为有效。
2.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与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的联系与区别。章程初案确定了赛事名称是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组织方案规定的大赛名称是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比较章程初案与组织方案的内容,可以发现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与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两者的宗旨、参赛对象、报名条件、比赛内容、评价方法、承办单位完全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在报请指挥部批复赛事名称为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后,b公司编制的组织方案中一方面在章程草案一编将大赛名称规定为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另一方面在组织方案附件三——分赛区章程中又规定分赛区的大赛名称为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小姐大赛、分赛区的比赛命名为“×××杯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小姐××赛区大赛”。从两者在宗旨、参赛对象、报名条件、比赛内容、评价方法、承办单位的一致性上可以认定: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与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是b公司借世界遗产大会在苏州召开之机准备面向同一群体、本着同一宗旨举办的比赛内容和评价方法完全相同的赛事。从批复出来之后b公司将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作为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的分赛区赛事名称的行为可看出:b公司始终把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与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作为同一项赛事,赛事名称差异源自b公司所称的“先上车,后买票”式的操作方法——在指挥部许可之下所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中,b公司将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江苏赛区的承办权正式授权给a,在批复将赛事名称确定为中国旅游形象大使大奖赛后,为弥补正式授权分赛区赛事承办事宜时名称上的差错,保持前后一致,b公司在其编制的组织方案中试图将两者统一起来。
但比较章程初案与组织方案的规定,正如a所言,a被授权可以举办的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江苏分赛区赛事与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在比赛名称、主办单位、主办时间、奖项设立金额、承办方式、比赛地点等方面有着重大区别。
3.2004年5月a退出赛事是依法行使权利。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的违约行为:
(1)赛事名称改动。本案所涉及的赛事最终名称被确定为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但对于a来说,授权书正式授权其承办的赛事名称为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指挥部批复赛事名称为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后,b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其曾就名称改动一事与a协商过,并已经取得a一方的谅解。b公司试图将大赛命名为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而将该大赛的分赛区赛事命名为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的做法,根本无法将两个赛事名称统一起来,相反会造成分赛与决赛名称不一的混乱局面。b公司与a签订授权书时明确的赛事是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改变名称为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后将会给赛事的定位及影响力带来很大影响,影响到a的赛事宣传、组织等一系列工作并将影响到a举办赛事所预期的收益是否能够实现。当赛事名称发生变更时,a有权选择继续承办赛事还是退出赛事。
章程初案第二十三条对于为什么该章程系初案作出了解释:“本章程为初步方案,最终须由风景名胜协会、unesco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会务指挥部正式批准,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赛组委会保留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结合授权书中规定“受授方应遵守经由各协同案主办者、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指挥部批准的各相关协同案之章程以及由此衍生的各项规定”来看,章程初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思指章程初案须送交指挥部等部门批准,并不是说赛事名称是不确定的。b公司授权给a的赛事根据双方正式的授权书记载准确无误是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
b公司正式与a签约后,应申请指挥部正式批准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的赛事名称,而不该改为申请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的赛事名称,并最终提到指挥部的批复同意。
(2)赛事时间拖延。章程初案确定的大赛报名时间是2003年11月15日至2004年2月15日,在分赛区要经过初选、初赛两个阶段,后在苏州进行全国复赛、总决赛。双方约定在2004年7月初世界遗产大会闭幕前要完成总决赛。按理,在2003年11月15日之前,b公司应取得指挥部同意其承办赛事的正式批复并将章程初案交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批准才能使a依约开展报名工作。但b公司却从未将章程初案交指挥部批准,直至2004年1月14日才向指挥部申请了另一个赛事名称,指挥部于2004年2月24日批复了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这就使得双方之间约定的2003年11月15日至2004年2月15日期间的报名工作根本无法操作。2004年2月24日批复出来之后,并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曾告诉过a可以启动分赛区的赛事,而相关的报名工作就要有3个月左右,故由于b公司在时间上的拖延,造成赛事根本无法在世遗会闭幕前完成。
(3)主办单位、奖项设立金额等事项上的变更。这些方面的变更均是在未取得a同意的情况下b公司单方面进行的修改。
(4)授权书明确的赛事是全国性的赛事,但从b公司提供的证据中看出,在世界遗产大会结束前b公司只于2003年11月12日授权给a举办江苏分赛区的比赛及于2004年5月10日授权广东番禺宣传设计制作社广东分赛区的举办权,但b公司提供的广东分赛区的策划建议书明确于2004年11月1日至31日举行广东省的总决赛,故实际上b公司承办的必须在世界遗产大会期间结束的全国性赛事中,b公司只在江苏分赛区进行了授权,江苏以外的地方根本没有授权,即使a将江苏分赛区的初赛成功举行了,也势必将面临所谓全国性的赛事实际上就是江苏分赛区的赛事,初赛的冠军、亚军、季军就是整个大赛的冠军、亚军、季军等一系列窘境,a在组织初赛时宣传的全国性比赛概念就只能变成对参赛对象的一种欺骗。
本案中,b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致使a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2004年5月7日a要求b公司于2004年5月15日前退回管理费20万元的请求,是解除双方之间的授权书并要求违约方退还已收费用的合法行为,b公司在2004年5月15日前拒绝退还管理费的,应偿付a相应的利息损失。
(五)定案结论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a管理费20万元。
2.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a经济损失12 261元(计算至2004年12月12日,此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
案件受理费5 873元、财产保全费1 610元,合计7 483元,由b公司负担。
(六)解说
1.授权书是否有效?
a认为,“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并未获得批准。因此被告及指挥部都无权授予原告该赛事江苏分赛区的承办权和冠名权,因而授权是无效的。“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是另一项赛事。
b公司认为举办此项赛事,意在为世界遗产大会献礼,自然需要世界遗产大会组织部门(即指挥部)的批准。至于a提出需要世界遗产大会的批准,显然没有依据。因为赛事本身并不是世界遗产大会会议的一项议程,怎么会由世界遗产大会批准呢?
笔者认为,2003年11月12日的授权书的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为有效。
2.“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与“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是否具有同一性?
b公司认为“中国景观形象小姐大奖赛”是初定名,“中国旅游景观形象大使大奖赛”是最终确定的名称。名称的变化,并不改变二者的同一性,因此这个改变对赛事本身并无影响。
a认为两个名称有很大不同:(1)两者的名称完全不同,“形象小姐”和“形象大使”、“景观”和“旅游景观”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2)两者的主办单位不同。(3)主办时间不同。前者主办时间从2003年11月15日开始;后者主办时间从2004年3月15日开始,比赛时间相差4个月。(4)奖项设立的金额不同。前者奖金分别为30万、10万、5万元;后者奖金分别为10万、5万、3万元。(5)承办方式不同,前者由大赛采用统一报名方式,由组委会统一审核,并安排面试、初试的地点;后者报名地点分为赛区,预赛由分赛区承办商负责安排各项活动。(6)更重要的是比赛地点不同。前者预赛比赛的地点为分赛区,a作为分赛区可以作为比赛地点;后者预赛比赛地点为全国主要城市分赛区。a不是城市,其所在的同里镇也不是城市,其所在的吴江市也不是全国的主要城市,因此后者从根本上排除了a举办比赛的可能,据此,原告认为两场大赛根本就不具备“同一性”。
笔者认为,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赛事名称改动、赛事时间拖延、主办单位、奖项设立金额等事项上的变更、赛事的性质变更为非全国性。本案中,b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致使a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2004年5月7日a要求b公司于2004年5月15日前退回管理费20万元的请求,是解除双方之间的授权书并要求违约方退还已收费用的合法行为,b公司在2004年5月15日拒绝退还管理费的,应偿付a相应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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