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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案

添加时间:2018年9月24日 来源: 上海公司纠纷律师   http://www.kyrsls.com/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a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b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c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撤回对c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连慰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受被告委托,代理被告进口货物。被告收货后,拖欠代理费等。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83元、代理费43,459.71元、开具信用证手续费和通知费计6,219元、信用证承兑手续费3,946元、办理货物进出口许可证费用234元,支付开具信用证所垫付保证金的利息和欠款利息合计19,451.25元。
被告辩称,对委托原告进口货物及原告垫付保证金、手续费等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具有商品进出口经营权。2005年3月15日,原、被告订立委托代理进口合同1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进口hdpe5502聚乙烯324吨、hdpe f00952聚乙烯99吨,货款计美元476,010元;原告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办理运输保险和通关;原告按进口发票金额的1.1%收取代理费,被告在首次提货前支付原告;被告在合同订立后即按进口总值的20%支付原告作为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该保证金作为最后一批货物的货款抵用,原告对外开立3个月远期信用证,在原告对外付款3个工作日前,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款项;被告提货前发生的进口商品的所有税费(银行、保险、许可证等)均由被告承担;人民币与美元按8.3∶1结算,被告以人民币支付原告。合同另对货物交付、货物进口风险、纠纷解决等作了规定。c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销还款保证书。3月21日,被告支付原告开证保证金80万元。次日,原告向开证行支付开证保证金1,659,370.86元。同月,原告支付开证行开证手续费5,919、通知费300元,开立信用证,为办理货物进出口许可证支付费用120元,办理货物进口手续,进口货物发票金额合计美元476,010元。4月,原告将提单等交付被告,支付开证行承兑手续费3,946元。6月14日至27日,被告4次支付原告货款,合计金额315万元。同月16日,原告支付开证行美元476,010元。此后,原告要求被告付清货款并支付代理费等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原告按约履行全部义务后,未向原告支付全额货款及代理费等,显属违约,应赔偿原告相应利息损失,同时,亦应赔偿原告为开具信用证所垫付保证金的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b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a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货款883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43,459.71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开证手续费5,919、通知费300元、承兑手续费3,946元、办理许可证费用12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2,640.57元。
以上四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本案受理费2,735.79元,由原告负担255.34元,被告负担2,48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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